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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发股思林杰被责令改正 上市超募4.2亿民生证券保荐

北京8月22日讯广东证监局官网近日发布关于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4号)。经查,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林杰”,688115.SH)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思林杰实际控制人周茂林是广州悦创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悦创)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实控人,广州悦创为公司关联方。2022年度思林杰与广州悦创及其子公司、周茂林等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12.06万元,但思林杰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相关资料图)

思林杰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周茂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思林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思林杰、周茂林应认真吸取教训,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思林杰第一大股东为周茂林,持股23.59%;珠海横琴思林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3.2%。

思林杰年报显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茂林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珠海横琴思林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亦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茂林控制的企业。

思林杰于2022年3月14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667.00万股,发行价格为65.65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娟、马腾。思林杰如今股价已跌破发行价格。

思林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9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5亿元。思林杰此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57亿元,分别用于嵌入式智能仪器模块扩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运营资金。

思林杰发行费用总额为1.19亿元,其中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获得承销保荐费用9302.28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04号

关于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茂林:

经查,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林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思林杰实际控制人周茂林是广州悦创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悦创)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实控人,广州悦创为公司关联方。2022年度思林杰与广州悦创及其子公司、周茂林等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12.06万元,但思林杰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思林杰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周茂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思林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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